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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论买家卖家和管理者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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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1-04-24
        在商品经济社会,一笔买卖无外乎就是卖方,买方和监管部门。卖方就是商品提供方,可以是国有企业,也可以是私营业者,小商小贩等,买方概括就说就是个人和公司企业,监管部门就是工商啊,消协吧等等。网络上的买卖也是三方,淘宝是这样,一个论坛也是这样。对于规范买卖双笔权力和义务方面淘宝已做的很好了,淘宝还有个强大的仲裁委员会。我想对于一个论坛,一般就论坛就本身来讲,尤其一个非营利的网站,不可能拿出钱和精力来下大力气去管理,那么就要靠买卖双方和管理者去做好自己应做的事,也就是如何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力,如何做好应尽的义务。
        我们先说下卖家的权力:其实在网络上作为一个卖家不容易,把一件东西卖出去要做很多事情,关键你的东西不好不行,价格高了不行,在网上卖东西全凭个人实力和信誉,是最公正的,所以说虽然卖家“有利可图”,但绝对也是辛苦的。
(一)卖家有定价权:卖家把东西定什么价位是他的权力,如果你认为他的价高了,可以不买,但不要说不好听的话,有条不成文的规定“只要卖家的东西比公价低,他的价格就是合理的”当然卖家想把东西卖出去也会做市场调查,买家也会货比三家。
(二)卖家有选择买家的权力:正常来讲,买家买你的东西,在价格,物流等交易事项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,卖家无权拒卖,但如果买家是那种“问题买家”卖家也有选择买家的权力。
(三)卖家有选择物流的权力:在都能到达的几个物流中,有的买家会说某某物流服务不好,买家个人的某次对某物流的印象就不代表事实的所有,几个大的物流都差不多,所在这时卖家有权选择自己发的最顺手的物流。
(四)卖家有不回复卖家过多问题的权力:在一笔交易达成之前,买卖双方的沟通不必不可少的,但卖家有权不回答买家过多的问题,尤其是与所东西关系不大的问题。
再说卖家的义务:
(一)卖家要对所售物品做尽可能详细的说明,如果买家针对卖家未说明的问题要求卖家退换,卖家要做到。
(二)如果货物在买家未签收前发生丢失或破损,应由卖家负责,签收后,由买卖双主协商解决,主要责任在买家。
(三)卖家要及时发货,尤其要在承诺买家的时间内发货。
(四)对于赠品,卖家也要保证质量,因为赠品也是交易的一部分。

我们再说下买家的权力:买家就怕花了钱,买不到相应的东西,虽然卖家给退给换,也很麻烦,花很多精力,所以买家也不容易。
(一)买家有讲价权,既然卖有有定价权,买家就有讲价权,正常来说卖家都接受议价,但如果卖家写明不议价,不刀等,买家就不要讨没趣了。
(二)买家有选择物流权,这条参见卖家权力第三条,如果买家所在地只某一个物流到,卖家就要尽量去发,台果几个物流都到,则卖家也有权选择最有利的那个。
(三)买家有对所购物品的状况一定知情权,这条参见卖家义务第一条。
(四)买家有选择付款方式的权力,有权用支付宝,中介第三方交易平台。
再说买家的义务:
(一)买有家了解所购物品基本情况的义务,比如你买支英雄100,就要了解100的工艺水平,就是不要对卖家过于苛求,对于一些细节也要了解,举个列子:以前有个买家买一支金100,回家后发现笔尖的年代前多了介“J”字,在没做太多了解,也没有请教别人的情况下,就以自己没见过为由,质疑我的笔是假的,说也没用,最后害得我白花了运费,所以无知不可怕,拿无知当理很可怕。
(二)买家有及时收件的义务,保持通讯畅通,要自己或按排别人收件,如果由于买家的原因未及时收件,货出现些运输中的问题,买家要负责任。还有买家有了解物流价格的义务,再举个例子,一个买家买了几支笔,他所在地只能发EMS,我收他18,都知道到柜台最少要21,可买家收到货后,看到单子上标的是10元,就认定我只花了10元,多收了他8元,要求我退还,想想,多么可笑,真是狗咬吕洞滨。
(三)买家有及时验货付款的义务,用支付宝交易买家收到货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验货付款,货没问题,拖很长时间不确认,不好。
以上条款并非绝对,重要的是买卖双方的沟通,如果沟通顺畅,什么都不是问题,神马都是浮云。

作为管理者,也不用再讨论什么权力义务了,再确切的说,做为一个论坛的管理者,要明白,一个论坛可能是你建立的,但不是你个人的,众人拾柴火焰高,一个论坛达到一定规模,是很多人做出的贡献,所以不要轻易删ID,IP什么的。做为钢笔网论坛的管理者,我们不可能不联想到钢笔论坛,我们不评价钢笔论坛,我说过,在网上卖家买家都不容易,在现实中我们不得不生活在强权和地位和各种限制的压力之下,如果在网上还有各种不必要的条条框框限制我们的话,我们是不是太累了?我们只是想把我们的论坛做成一个自由公正的论坛。

丰田招回事件大家都知道,人们很自然的认为丰田的车不行,总出问题,其实错了,真正出问题最多的车是奔驰,只不过奔驰比较会处理事,没有让事变大而已,所以挑车一样,选丰田问题不大,选卖家也一样,没有纠纷的不见得多好,有个把纠纷也不见得会差,都做生意,谁也不会主动找纠纷。


未完......










[ 此帖被武则夫在2011-05-12 22:29重新编辑 ]
http://gangbiwang.taobao.com/

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11-04-24
未完待续、、、、、、、、、

只看该作者 板凳  发表于: 2011-05-03
支持!我是买家,同时也是卖家。

只看该作者 地板  发表于: 2011-05-13
(二)买家有选择物流权,这条参见卖家权力第三条,如果买家所在地只某一个物流到,卖家就要尽量去发,台果几个物流都到,则卖家也有权选择最有利的那个。
——对于这点,例如我,我已指明只用某快递,买家无权选择,否则不要买
to-be-won.taobao.com

只看该作者 4楼 发表于: 2013-09-27
咋一看标题,沦为卖家和买家的管理者。哈哈。
不是时间在流逝,流逝的是我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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