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「關係」完全不能成立啊。 !=30s;-
曾有過個人僱傭關係而已, _9D]1f=&
兩公司之間毫無關係。 Rm3W&h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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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來說, kPOk.F%)
A.A.Waterman先是搞雜誌和印刷的。 8]&Fu3M^
其後加入Waterman, X,@nD@
最初任職Traveling Sales Representative, +;!^aNJ,
則香港人口中的「外勤營業代表」, )[Rwc#PA;
也便是經紀中的「行街」。 +Q"s!\5
他越做越成功, R)d_0Ng
成了Waterman的chief salesman。 euY+jc%
在完全懂得門路之後, ,ng/T**@G
他自然是離開Waterman, /E/6(c
然後與人合資成立自己的筆廠了。 .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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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為1897年 (Waterman是成立於1883年)。 L]=mQ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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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A.A.Waterman貨真價實也是姓Waterman的, atZNX1LD[/
所以L.E.Waterman在法律上而言, ,h5 FX^
一時間是不可能禁絕A.A.Waterman這個品牌名稱的。 E>@]"O)=M,
雙方的官司打了很多年, n<EIu
都是L.E.Waterman佔上風的。 c-z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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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們最後獲勝, 8F\'?7
A.A.Waterman被迫要在它生產的每支鋼筆上都刻上一句: %Lx#7bR U
「Not connected with the L.E.Waterman Company.」(強調是和 L.E.Waterman公司無關) pV<K=;:x>
也便是被判了「死刑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