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「關係」完全不能成立啊。 r30t`o12i
曾有過個人僱傭關係而已, I+ipTeB^
兩公司之間毫無關係。 (n{s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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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來說, T7W*S-IW
A.A.Waterman先是搞雜誌和印刷的。 ns.[PJ"8
其後加入Waterman, a$p2I+lX
最初任職Traveling Sales Representative, )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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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香港人口中的「外勤營業代表」, A[juzOn\
也便是經紀中的「行街」。 [,_M@g3
他越做越成功, zdA:K25"
成了Waterman的chief salesman。 c"+N{$ vp
在完全懂得門路之後, +~ro*{3
他自然是離開Waterman, 7#Qa/[? D
然後與人合資成立自己的筆廠了。 }vOUf#^k
時為1897年 (Waterman是成立於1883年)。 m,nV,}@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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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A.A.Waterman貨真價實也是姓Waterman的, ^iJMUV|
所以L.E.Waterman在法律上而言, >/Z#{;kOz
一時間是不可能禁絕A.A.Waterman這個品牌名稱的。 I>b-w;cC
雙方的官司打了很多年, V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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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是L.E.Waterman佔上風的。 X-di^%<
他們最後獲勝, M%7H-^{
A.A.Waterman被迫要在它生產的每支鋼筆上都刻上一句: mY9u/;dK
「Not connected with the L.E.Waterman Company.」(強調是和 L.E.Waterman公司無關) Y[8w0ve-g
也便是被判了「死刑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