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「關係」完全不能成立啊。 P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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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有過個人僱傭關係而已, "K]4j]yU
兩公司之間毫無關係。 7P(:!ce4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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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來說, ld0WZj
A.A.Waterman先是搞雜誌和印刷的。 c9K\K~bk
其後加入Waterman, h<jIg$rA
最初任職Traveling Sales Representative, ku=q:ryO
則香港人口中的「外勤營業代表」, &$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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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便是經紀中的「行街」。 e=C,`&sz
他越做越成功, EH%j$=@X
成了Waterman的chief salesman。 3 g!h4?^
在完全懂得門路之後, Va:jMN
他自然是離開Waterman, <Z wEdq
然後與人合資成立自己的筆廠了。 d@~)Wlje
時為1897年 (Waterman是成立於1883年)。 }?$M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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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A.A.Waterman貨真價實也是姓Waterman的, HxAa,+k
所以L.E.Waterman在法律上而言, WocFID:b
一時間是不可能禁絕A.A.Waterman這個品牌名稱的。 ?/ g(Y
雙方的官司打了很多年, q9Wtu7/
都是L.E.Waterman佔上風的。 gNBI?xs`p
他們最後獲勝, R 1\]Y
A.A.Waterman被迫要在它生產的每支鋼筆上都刻上一句: 7X"cu6%\
「Not connected with the L.E.Waterman Company.」(強調是和 L.E.Waterman公司無關) ' 1IH^<b
也便是被判了「死刑」。